第102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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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和辩护人发言。

上诉人胡维军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不够成诈骗罪……”胡维军将之前自己的发言又重述了一遍。

“上诉人胡维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胡维军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胡维军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和工厂的运营等合法经营活动,并未藏匿或者挥霍借款,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资金银行转账记录可知,在案发前胡维军一直在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据此认定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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