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5(2 / 2)
经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王璐和《明玕晨报》侵害槟榔厂的名誉权,需赔偿厂家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共十万元,并在《明玕晨报》的头版显着位置刊登道歉声明,除此之外,还要在其他省内的三家报纸上公开道歉。
王璐不服,判决结果刚一出来,马上就提起上诉。
但是律师告诉王璐,因为报道的当事人改口,原告方又拿出了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王璐和《明玕晨报》在撰写和刊登这篇报道时,标题和内容严重失实,侵害槟榔厂名誉权这事,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就算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也很有可能会维持原判,建议王璐和原告方庭外和解。
王璐特别灰心,垂头丧气地来找元青诉苦。
“李总,怎么会这样?我去找过那篇报道的当事人好几次,可对方每次都对我避而不见,我知道,一定是那个什么槟榔食品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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