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章 纪律的目的(一)(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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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用于统治满洲一隅的法律制度,刑制实在过于简单。顺治本人也说:“朕惟太祖、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

如此简陋的法律建制对于统治新占领的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原地区,显然是不能适合其社会需要。

旧法实施未久便弊端显见,“蠢然之民,莫知所守,奸恶之辈,靡所顾忌”。针对这种情况,顺天巡按柳寅东在六月诠选官吏时上书指出:“盖闻帝王弼教,不废五刑。鞭责不足以威众,明罚乃所以敕法,宜速定律令,颁示中外,俾民不敢犯,而祸乱自清矣。”书上后,当时统摄大清内外政务的和硕睿亲王多尔衮很快作出了回应:“此后官吏犯赃,审实立行处斩。鞭责似觉过宽,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副予刑期无刑之意。”

至此,清代法制逐渐从使用关外旧法转向暂用《明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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