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章 齐国律法(2 / 2)
宋代司法制度有了明显的发展,主要是加强对各级官员依法判案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宋代为了杜绝胥吏徇情枉法的弊端,规定地方长官必须要亲自审理司法案件,“在法,鞫狱必长官亲临”,“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鞫审者,徒二年”。 宋代确立的州县长官必须躬亲狱讼的制度,有利于防范胥吏在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为了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宋政府还制定了司法审判中“鞫谳分司”的规定,即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只能对诉讼中的证据进行收集与判断,查明案件的事实,而不得过问判决的情况,另由专门负责检详法律条文的官员,查出与案件判决有关的法律条文,提供给长官作为判决的依据。宋代在州级政府所设置的司法参军,其职责主要就是根据对案情的审理结果,选择有关适用的法条,提供判决依据。审理机构与检法机构各司其职,不得沟通,违者处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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