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田地私有(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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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卢俊义也对军屯的两个情况作了相应规定。

地方防备军本属于地方民兵,他们本身就是民屯,只不过屯田之地更靠近要防守的州县镇的城池,他们享受民屯一样的收成标准。不过同时对他们的亲属有优惠,凡是入选地方防备军的军人家庭本身就是民屯出身或自耕农,他们可以少交半成。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是为了鼓励民兵入选地方精锐武装防备军,一则是因为每家每口五亩地,一家如果有六口人,包括壮年妇女也只有两或三名劳力,如果征召一名士兵前去防备军,则这名壮年劳力只能耕耘军屯的五亩地和训练,家中就少了一名主要劳力,如不降低田租,军属负担就会加重。

对义军主力军屯的田地,则属于山东苏北的不与民争利的荒地或新开辟领土上的田地,大部分军屯只不过三年或者更短的时间,为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士兵所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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