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教三大令五小令(1 / 1)
圣火令三大令:
第一令,不得为官做君:吾教自教主以至初入教弟子,皆以普救世人为念,决不图谋私利。是以不得投考科举,不得应朝廷征聘任用,不得为将帅丞相,不得做任何大小官吏,更不得自立为君主,据地称帝。于反抗外族君皇之时,可暂以‘王侯’、‘将军’等为名,以资号召。一旦克成大业,凡我教主以至任何教众,均须退为平民,僻处草野,兢兢业业,专注于救民、渡世、行善去恶。不得受朝廷荣衔、爵位、封赠,不得受朝廷土地、金银赐与。唯草野之人,方可为民抗官、杀官护民;一旦为官为君,即置草良于度外矣。
第二令,不得虐民害民:本教以救民护民为宗旨,凡有利于平民百姓者,皆为本教应作应为之无上要务。本教所需,可抢劫官府、官仓、官库、财主、大户,可受平民捐献,亦可向民征粮。但必须百姓先食饱,我教众方可动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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