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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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邹强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人一房二卖的具体原因、交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调剂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在出售房产获得购房款后,根据一审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购房款全部被用于公司经营,没有被个人挥霍或者占有。

而且被告人具有退还购房款的意愿,也有能力退还相关款项。因此,被告人虽然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但是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够成合同诈骗罪。”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翻阅了下案卷,片刻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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