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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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明知抵押物(车位)在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他人权利,却没有进一步调查,只听开发商一面之词就出具了调查文件,你们真的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吗?”男法官道。

老律师被法官说的心中不爽,但那又如何,只能忍着,他的老脸已经练的水火不侵。但是他身旁的小律师的脸色却有些不自然,她感觉法官在针对他们。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购买车位时,车位上已经存在在先的抵押权,即上诉人购买车位的行为属于抵押权利存续期间的买卖行为。

上诉人明知车位上存在抵押权仍然购买,其应当知道存在不能过户的风险,即使案涉车位买卖时尚未抵押给被上诉人,也存在“一个车位卖两次”或者再次被抵押给第三人的风险。

所以不管被上诉人是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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