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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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朱明并未在场,朱明也没有为原告出具过购车授权委托书,且双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给原告,买车时朱明不在场,购车款也不是朱明出的,退款也与朱明无关,由此可知,实际购车人应为原告,朱明不过是出借车牌的人。

被告在原告支付三万元购车款时对其不具备京城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原告借用他人名义向被告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京城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且扰乱了京城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购车定金三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陈述完毕。”方轶陈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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