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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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人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范围内,应属于机动车。

第二,从技术上看,超标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的技术条件相符合,应属于机动车。

根据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2)将摩托车界定为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并将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等四类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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